《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刑事篇

2021-07-30 09:48:47《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刑事篇|没有了!

302.在抗洪救灾期间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抗洪救灾期间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上述行为,并非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公路等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3.利用灾情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胁迫群众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当今世界的毒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更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灾情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法律也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有力手段,广大人民群众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4.假冒抗洪抢险名义破坏广播电视及公用电信设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抗洪抢险的过程中,通信安全非常重要,无论是救灾物资的及时调配、救灾人员的搜救还是新闻报道都离不开通信设施的支持,因此,洪灾期间,假借抗洪抢险名义破坏广播电视及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5.借口灾情方便群众,某运输公司安排车辆均超员行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为了尽可能地转移受灾群众,在抗洪救灾中运输公司适当超员并不会构成犯罪。但是,若运输公司以灾情期间方便群众为借口,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安排的车辆均超员行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道路上行驶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除了驾驶者构成犯罪之外,若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同样会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06.在抗洪救灾期间,生产作业时可以不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吗?

答:安全生产是红线,尤其在抗洪救灾期间,这条红线坚决不能逾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上述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7.抗洪救灾期间可以降低工程标准以保证工程提前完成吗?

答:只有严格按照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对工程标准的要求,否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形成安全隐患,只会造成更大损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8.防洪防汛期间,某学校领导甲对校园内汛情排查时发现实验室因水浸泡有倒塌危险,该领导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开学后实验室倒塌,多名学生死伤,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洪灾过后,各大中小学应当全面检查学校的受灾情况,及时发现、排除校舍的安全隐患,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9.天降暴雨,企业负责人为抢运放在露天的物资,强令某工人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在下坡时,因操作失误叉车车尾撞击到该公司两名工人,二工人由于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叉车是工业搬运车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驾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该企业负责人强令他人无证违章作业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310.汛情期间某企业大量向市场销售抽水泵,后经鉴定该企业销售的水泵全部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0余万元,该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在灾情期间趁机销售伪劣商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法律后果和销售金额密切相关,销售金额越大则刑罚越重。该企业借防汛期间大肆销售伪劣防汛物品,主观恶性大,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1.汛情期间,某乡卫生院明知部分药品被水泡过,将泡水药品更换包装后用于该院抗洪义诊活动中。后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该批药品被认定为被污染过的药品,该卫生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该卫生院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被污染的药品为劣药。《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乡卫生院作为药品使用单位,虽然将被水泡后污染的药品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但可能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影响职业公信,社会危害严重。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况。若乡卫生院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就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制裁结果。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12.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洪灾过后,受灾的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一定要严格执行消毒杀菌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干净整洁,不得对可能遭到洪水污染的原材料进行加工、销售。若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3.汛情期间,某肉类加工生产企业低价收购大量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加工成香肠,对外销售,可能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具体卫生指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该企业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对外销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314.某企业因灾后口罩需求巨大,明知生产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仍予以生产、销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大灾之后多有大疫,洪灾过后,空气中滋生了大量的细菌和病毒,而且目前仍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受灾地区口罩的需求量必然增加,若企业明知生产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仍予以生产、销售,则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5.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多台虚假车辆涉水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洪灾期间,大量的汽车被水淹没,众多车主损失惨重,洪灾结束后,投保了车损险的车主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必将产生大量的理赔案件。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心生歹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多台虚假车辆涉水保险事故,意图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构成贪污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16.编造并传播某上市企业受到灾情重大影响,重大交易无法完成信息,导致该上市企业股票下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股票的价格与市场信息的变动息息相关,任何负面新闻都有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打击,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编造并传播上市企业受到灾情重大影响,重大交易无法完成信息,导致该上市企业股票下跌,均会涉嫌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7.复工复产期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是使用虚假的材料,是否构成犯罪?

答:由于洪灾爆发突然,很多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向银行借款成了很多企业复工复产的必经之路。但如果复工复产期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材料,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18.虚构车辆进水后报废,骗取保险公司理赔,应当承什么责任?

答:虚构自己车辆进水后报废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保险理赔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切不可弄虚作假。除了虚构保险事故之外,在灾后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下列行为同样会构成保险诈骗罪:“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19.某企业虚构受灾事实,申请退税,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和企业的义务,虚构受灾事实,申请退税,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企业在五年内并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该企业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其已受行政处罚之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20.在洪涝灾害期间,编造竞争对手企业经营产品系过期伪劣产品的谣言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企业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编造竞争对手企业经营产品系过期伪劣产品的谣言,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1.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对其出售的电机产品做可以防水、防潮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后果?

答: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对商品进行可以防水的虚假宣传,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2.某社会团体在灾情发生后,以万众同心,支援灾区为宣传口号向社会各界募捐,并将其中大部分捐款侵吞,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某社会团体的行为就是骗捐,其实质是诈骗,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博取同情,骗取爱心,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这种行为透支着社会的诚信,利用社会公众对于善良与美好的追求,挥霍了社会秩序中最宝贵的公序良俗。《慈善法》作为规范捐赠行为的基本法律,对此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的,将采取①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②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③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④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即“该退还的退还、不能退还的收缴用作他善”,而且要“对骗捐的组织或个人罚款(2万--20万)”。从治安管理与刑法的角度观之,骗捐的行为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又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即,对于“骗捐”的行为,可能招致5--15日的行政拘留;甚至于3年、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附加有罚款、罚金等处罚。

323.洪灾期间,某超市以方便群众为由无证经营药品是否违法?

答: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全过程予以严格的管控,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将予以严厉行政处罚,药品的经营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24.甲在受灾期间谎称能买到火车票并伪造火车票低价卖给他人是否违法?

答:甲的行为违法,非法获利2000元或出售票面价值5000元的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25.在灾情期间乘机将囤积的未经商检的进口食品向外出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该商户行为违法,如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或者有多次逃避商检的;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6.因自己的孩子在洪水中失踪,某夫妇悲痛欲绝,四处打听想买个孩子,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某夫妇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遵照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私下买卖儿童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7.某企业急于复工挽回损失,强迫他人长时间、高负荷劳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或行为人控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28.甲编造本次水灾期间某隧道死伤多人的谣言合成图像后在网上大肆传播,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如果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9.救灾期间,福利院工作人员对民政部门暂时安置的受灾儿童实施殴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抗洪救灾期间,这种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法律将予以惩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30.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以家里遭水灾.需要帮助为名在车站等公共场所乞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这种用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1.组织未成年人以赈灾为名向过往车辆实施敲诈,强行收取费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弱,需要国家重点保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遭受刑法的严惩。当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此时组织者与未成年人构成共同犯罪。如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组织者对未成年人具有支配力,通常认为组织者构成间接正犯;如未成年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实质判断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有无支配力,认定组织者为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2.抢劫抢险、救灾车辆上的物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33.甲以本村民组受灾严重为由,煽动村民去市里救灾物资发放点哄抢救灾物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规定,聚众(三人以上)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要追究刑事责任,甲系组织者,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被哄抢财物价值在四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34.甲在水灾中失踪,其妻子多次向乙讨要,乙代甲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首饰,遭到拒绝,乙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乙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已构成侵占罪,甲的妻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335.某村支书在抗洪救灾过程中私自挪用救灾款物(价值50余万元),用于修理村里的水利设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特殊时期,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在管理、调度、分配救灾物资的过程中,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救灾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6.甲为泄私愤趁抗洪抢险期间邻居家中无人将邻居停放在小区的车辆砸坏,经鉴定,给邻居造成损失6000余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即应当立案追诉,本案中甲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7.某企业以受灾损失过大,全体员工应当与企业共度难关为由,拖欠企业员工60余人当月工资共计24万余元,后经查发现该企业资金充足,经营稳定。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一条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38.抗洪救灾期间,甲伙同乙在位于小区的家中开设赌场,吸引多名小区业主前来赌博,甲、乙从中牟利。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时,甲、乙还动手殴打公安民警,导致部分涉赌人员逃跑,两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甲、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甲和乙利用灾情期间,大家无法出行,纠集多人参与赌博,自己牟利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情节符合刑法的规定,则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甲、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对甲和乙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9.抗洪救灾结束后,企业为了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多争取一些资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故意夸大在本次洪灾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是否构成犯罪?

答:该企业如骗取理赔金额不足5万元,可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如达到5万元以上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保险诈骗即使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40.企业在抗洪救灾期间,故意囤货,哄抬防汛物资价格的,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该企业涉嫌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应当由市场监管局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不属于前三项的非法经营行为,能否按第四项来定罪,要看有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否则需要层报最高院请示。而根据2003年两高非典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尽管目前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尚未明确本次自然灾害是否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具有同质性,但这种行为的刑事风险仍然存在。

341.某企业因受本次洪灾影响,损失惨重,企业负责人决定发动员工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提供高息,同时以企业固定资产提供担保,吸收资金达400万元,该行为是否合法?

答: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单位吸收资金超过100万元,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该行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一客观事实。该单位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42.甲明知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中小企业主、个体户灾后重建等迫切需求资金的心理,诱导受害者下载网贷软件,并以各种理由,比如收取保证金、解冻费、服务费等,要求受害人先转钱。最终受害者不仅没有贷到款,反而被骗走了不少钱,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这种行为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方针,织密刑事法网,加大打击力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43.甲注册某慈善会公众号,提供个人二维码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向灾区的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抗洪救灾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抗洪救灾时期,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洪魔”。甲假冒慈善机构,实施诈骗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在向受灾人民捐款捐物时也要核实受捐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344.有人利用全国人民高度关注抗洪抢险,趁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谣言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要在网上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勿传谣、勿造谣,特别是对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和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明辨真假、是非,理性思考,一旦触碰法律底线,轻则面临治安处罚,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5.某网站放任本次水灾的虚假信息大量传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46.以抢险救灾为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洪灾发生后,各级国家机关、众多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抗洪救灾事业,挽救了众多生命和公私财产,社会秩序日渐恢复。但若以抢险救灾为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医疗乃至救灾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应当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以救灾为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按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47.以救灾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救灾期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48.利用灾情趁机大肆宣传封建迷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在灾情期间,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应当按照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应当按照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若不法分子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应当和强奸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49.供水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提供饮用水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洪灾期间,大量的供水设施被洪水破坏,很多受灾群众无水可用,供水单位开展了紧张的抢修工作,大部分地区的供水已经恢复,给复产复工创造了基本条件,但若供水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提供饮用水,则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50.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洪灾发生后,全国人民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捐物,大量的救灾物资、救灾款涌向了受灾地区,给灾区的救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帮助,若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可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51.在洪灾期间,某国有公司值班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启动应急管理程序,导致该企业价值千万元的设备被洪水淹没报废,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员工的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52.在洪灾期间,盗窃抗洪抢险物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洪灾期间,盗窃抗洪抢险物资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盗窃抢险物资1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353.水灾结束,某电镀企业刚刚复工,负责人认为现在监管较松,安排员工趁机通过雨污管网大量偷排工业废水,被监管部门发现。经过现场快速检测,雨水井内所采水样总镍浓度为625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排放限值(0.1mg/L)上千倍,该企业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灾情过后,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员工、及企业自身均将受到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