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民事篇

2021-07-30 10:03:33关于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一次性赔偿|《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公司篇

?1.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2.2021年7月河南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2021年7月以来,河南部分地区发生特大暴雨进而引发洪涝灾害,上述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标准为是否达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程度。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气象局对本次特大暴雨的梳理和总结:郑州20日16时~17时,一个小时的降雨量达到了201.9mm;19日20时到20日20时,单日降雨量552.5mm;17日20时到20日20时,三天的过程降雨量617.1mm。其中小时降水、单日降水均已突破自1951年郑州建站以来60年的历史记录。郑州常年平均全年降雨量为640.8mm,相当于这三天下了以往一年的量。因本次暴雨的雨量已经超出预期,属于不可预见,暴雨作为自然现象,难以避免,不能克服,因此郑州市2021年7月20日前后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不可抗力一定会被全部免责吗?

答:若存在不可抗力,还需要看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必然全部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因洪涝灾害导致延期交付,期限如何界定?

答:因洪涝灾害导致的延期交付期限即开发企业可免责的期限,免责期限为自免责事由发生时至免责事由消除时。洪涝灾害系自然灾害的一种,具有区域性、突发性、影响后果持续性,免责事由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或应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行为遇到客观障碍时,如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时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的时间、项目施工现场实时停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停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部门停止工作时间等。对于本次汛情,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和降低防汛应急响应I级的紧急通知时间来确定。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发布防汛应急响应I级的紧急通知,可以此确定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免责事由消除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或法定延期情形消除时,如结合当地应急响应通知时间、相关主管验收部门复工时间、项目周边交通设施恢复时间以及防洪救灾进展情况等确定的施工现场正式恢复施工时间、项目施工日志记载的正式复工时间。

5.在洪灾中失去亲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答:监护人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发生洪灾后如果儿童、精神病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失踪或死亡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代行临时监护职责。洪灾过后按照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6.洪灾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死亡?

答:《民法典》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具体如下:《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7.在抗洪救灾中失踪的人,他的财产由谁来保管?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所以在抗洪救灾中的失踪人财产,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8.某人在发洪水后失踪两年多,他欠别人的债务如何偿还?

答:由财产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视为死亡日期”;《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经亲属申请宣告死亡的人,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即视为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于此时消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基于对原有婚姻的保护,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明确以书面声明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10.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消灭,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11.捐助人的捐款捐物如何受法律保障?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捐助人对于自己所捐献的钱款物资有权要求捐助法人对使用情况作出答复,并对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如果捐助法人为了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规定作出相关物资的使用决定,捐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决定撤销并追回物资。

12.洪灾期间,房子、车子等被征收、征用的,能够获得补偿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征用必须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应当公平,不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补偿应当合理,即补偿的数额应当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情合理补足的要求。

13.洪灾期间,酒店提高价格是否合法?

答:洪灾期间,供需失衡,住酒店的顾客较多,有的酒店借机提高价格,比平时高3-5倍。这类借机涨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依法无效,而且直接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原则构成的。公共秩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洪灾期间,有不少酒店、饭店提供免费休息场所和免费食物,帮助大家一起渡过难关,这类相互帮助的行为符合基本道德准则。而借机提高价格且以此牟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是无效的。

14.因发生洪灾导致父亲溺水死亡,父亲死亡后孩子出生,孩子对父亲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按照民法典规定有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父亲因洪灾导致溺水死亡后出生的孩子,在父亲死亡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父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15.洪水过后,沿街群众自发组织帮助公路管理部门清理路上的障碍物,结果有人被倾倒的树木砸伤,具体责任怎么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因清理障碍物而受伤的群众有权向受益人即公路管理部门主张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6.寻人或者寻物的悬赏广告,何时生效?

答: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寻人或者寻物的悬赏广告在其发布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17.遭受洪灾影响而合同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部免责?

答:遭受洪灾影响而违约的一方一般不能当然免除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实践中往往双方都有损失,虽不能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双方责任及损失。

18.王五为了躲避洪灾,爬到邻居家的房顶上求生,踩坏了邻居家的房顶,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王五为了躲避洪灾爬到邻居房顶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应以当时紧急情况进行判断分析。

19.洪灾中见义勇为导致自身财物受损或导致他人财物人身受损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有损害,其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即使在行为中造成了受助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0.洪灾造成小区路面塌陷,能否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用于路面修复?

答:建筑小区道路分为市政道路和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如果属于市政道路塌陷,不能动用小区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果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道路塌陷,可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21.洪水过后,两户相邻人家中一户地下室进水,需要进行排水,另一户拒绝排水管经过他家门前,是否可以?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另一户在没有必要时,不能拒绝需要排水的这户的排水管道经过其家门口,但排水一户应当注意仅是允许排水管道经过,不得将污水排至相邻一户。

22.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应由谁承担应急管理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首先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由约定,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每个人都有管理的义务。当然,如果因为约定的管理人无法进行管理,可以委托其他权利人或者第三方进行应急管理。

23.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为了保障房屋安全花费了必要的费用,该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根据该条的规定,首先看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承担,共同共有人进行均摊。

24.洪涝灾害后散落了大量物品,对于这些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洪涝灾害过后的遗失物处理问题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权属仍归权利人所有,拾得人并不因捡拾行为而获得该物品所有权;第二,拾得人应根据物品信息尽快联系物品所有者领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交由公安等部门保管;第三,交由公安部门保管的遗失物由公安部门负责联系权利人,若无法取得联系则要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第四,权利人在领回遗失物时,要向拾得人或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

25.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暴雨冲跑的物品,拾得人可以要悬赏金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洪水致承包地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洪水等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即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依照合同约定。

27.宅基地因洪水灭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宅基地因洪水灭失指宅基地因洪水而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已经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8.抵押物因为洪水导致损失或者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此在抵押物因为洪水导致损失或者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进行修复,如无法修复的或者修复后无法达到抵押时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同等的担保,这个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新的抵押。

29.抵押人拒绝对因洪水导致的抵押物减损进行修复,也拒绝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如果抵押人拒绝进行修复,也拒绝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同时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30.在洪水中,质权人是否应当对保管的质押财产进行妥善安置?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应当将质押财产妥善安置,比如质押的车辆应当安放在车库或者相应的停车场,字画应当安置于可靠的安置柜中。如果因为质权人未能妥善安置,导致质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进行赔偿。

31.洪水过后,质权人是否应当为全部的质押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如果质权人进行了妥善的安置,但是无法预料到洪水的到来,比如车辆放入了小区的停车场,但是停车场因为洪水遭到了淹没,这种因为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质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质权人未能妥善安置,导致质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进行赔偿。

32.洪水过后,如何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质权人就有权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提前清偿债务。

33.因暴雨导致房屋损坏,租户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因暴雨导致房屋损坏,租户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租户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租户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4.已支付全部宾馆住宿费预定的房屋,洪水造成无法前往,商家应否退款?

答: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当事人可以通知商家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5.由于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应如何通知对方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

答:如果合同中对通知的形式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形式(包括通知的方式、收件地址、收件人等)进行。如合同中未对通知形式有明确约定时,建议从沟通效率及证据留存角度出发,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社交APP(如QQ、微信)等多种即时通讯方式通知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记录;条件允许时还可以同时以书面邮件形式(EMS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邮寄前应留存送达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邮寄单时应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并留存邮寄单扫描件或复印件及邮寄存根;邮件寄出后,应尽快登录相关网站查看邮递详情并留存截图。

36.由于此次洪水灾害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答:因灾害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灾害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言,仍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灾害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灾害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要先判断该合同因灾害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的类型属于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如果由于灾害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37.债权人在洪水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用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8.受洪灾影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违约方在暴雨来临之前就已经迟延履行了,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因暴雨导致迟延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结合受暴雨影响的具体情况来看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39.暴雨洪水期间线上签约的合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是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40.因发生洪水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41.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标的物未按约交付的,洪水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损毁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应该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损害责任。

42.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洪水灾害,损失由谁承担?

答: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是凭单据的交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标的物的单据以及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标的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利益。因此,该等风险承担规则不同于其他形态的货物买卖。

43.卖方将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送至指定地点或承运人的,发生洪水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4.卖方交付货物时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买方在发生自然灾害后能否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六百零九条规定,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卖方交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后发生自然灾害,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答: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在买受人明确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当然,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通过让出卖人承担减价或者修理等违约责任的方式变更合同而不解除合同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46.公众人物捐款捐赠造假要承担责任吗?

答:公众人物在互联网上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如未履行承诺,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47.抢险救灾过程中,网民滥用监督权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造谣生事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抢险救灾时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救灾工作做扎实、到位,切实维护好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能使捐献物资的使用公开透明。但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将个人恶意揣测作为评判依据,干扰正常救灾秩序,引发社会性恐慌。对于散布不实言论,造谣生事者,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

48.在洪灾中失踪、死亡的五保户的宅基地及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答:(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五保户”死亡后,其宅基地上的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但仅限于地上房产,切不得翻建,如无继承人或遗赠扶养人的,由村集体收回。(2)“五保户”所承包的土地,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49.在洪灾中失踪、死亡的五保户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1)在洪灾中失踪的“五保户”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没有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因此,在洪灾中失踪的“五保户”的财产实行代管,如其在失踪前指定有财产代管人由其指定的人代管,没有指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2)在洪灾中死亡的“五保户”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①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照协议处理。②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50.自己家的物品被洪水冲走而致人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答:可能需要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实际损失。在洪水的浸泡之下,很可能出现房屋倒塌、广告牌脱落、植物毁损等情形。这些在灾难中被当做掩体的物品,完全可能变成致伤致死的杀手。在洪水浸泡而倾倒的物品,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案件中,无论是物品所有人还是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51.停车场树木因洪灾倾倒并压坏汽车,停车场是否应当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停车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则树木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52.李某与慈善机构就灾区捐赠物资事项签订赠与合同后,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物资毁损、灭失,该慈善机构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依据上述赠与合同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灾区捐赠物品因瑕疵或缺陷导致被捐赠人损害,是否可请求捐赠人赔偿?

答:对于捐赠物资因其来源不同,适用法律亦存在差异,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同:其一,捐赠物资系捐赠人购买他人的产品的情形。对于此种捐赠物资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该规定即为受害人的直接诉权制度,依此规定,不仅消费者而且其他受害人也享有直接诉权,且该责任系严格责任,即不考虑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过错,只要销售或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捐赠物资系捐赠人自己生产的情形。对于此种捐赠物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此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请求权人仅为受赠人,对于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直接诉权,且只有在赠与人有重大过错时,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4.抗洪救灾期间,针对各类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可要求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

答:在借款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自然灾害一般不会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即使借款人无法通过现金还款方式偿还,其仍可通过网上转账、ATM转账等其他方式还款。故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可以此为由要求银行减免还款义务或免除违约责任。另外灾害发生以来,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陆续出台相关金融政策和规定支持抗洪救灾,若该类政策涉及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的,借款人可据此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减免。

55.本次暴雨小区车库进水车辆被淹,是否能够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次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财产损害赔偿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故车辆被淹不属于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56.因大暴雨,我租住的房屋漏雨了怎么办?

答:暴雨侵袭给租赁房屋造成的损毁系自然灾害所致,而非由于承租人的不当使用造成,因此可归于租赁房屋自然损耗的范畴,按法定应由出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损毁一律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话,那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因暴雨造成的租赁房屋损毁也应当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57.暴雨洪水导致承租商铺不能营业,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减少租赁费用?

答:因暴雨洪水导致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的商铺不能营业或者收益明显减少,致使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损失较大,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免除或减少相应期间内的租金。因暴雨洪水的原因,出租人适当给予承租人租金减免优惠,是符合一般情理的,但这并非法律义务。目前,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引用不可抗力等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免除暴雨洪水导致的停业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租金。

5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电力公司断电造成用电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由用电人自行承担,如因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的损失由供电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第六百五十一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断电的,供电人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了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导致了断电;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电人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就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给用电人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要受到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59.暴雨洪水下,旅游者事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旅行费用后能否请求旅行社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答: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违约,关于损失问题双方协商解决。这主要涉及到旅游合同价金风险合理分配的问题,应根据费用支出的目的、合同履行的状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价金风险:(1)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旅游合同还未履行但已经临近行程安排的出发时间,因暴雨洪水导致旅游者请求旅行社退还已支出的费用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处理。(3)旅行社在部分履行合同后发生暴雨洪水的,旅游者可请求旅行社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的费用。(4)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5)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0.在旅游期间因发生暴雨而伤亡,景区或者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旅行社或者景区对游客发生伤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很显然,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游客在旅游期间因暴雨发生伤亡的,旅行社或者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购买相关保险的赔付以及旅行社是否承担补偿责任则另当别论。

61.在暴雨天气中因高空、地下作业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暴雨天气中从事高空、地下作业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因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故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2.受洪涝灾害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能否向建设单位、管理人主张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管理人均没有过错,而是由于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不能向建设单位、管理人主张赔偿。

63.暴雨中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受到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房屋的所有人、占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拿进房间,或者没有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受到损害,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有人及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4.因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因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堆放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5.洪灾中,因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因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6.因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次洪灾属于不可抗力,施工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