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因遭遇洪灾不能成立,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发起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付息返还。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但股东在洪灾中身亡的,如何处理?

答:股东身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由其继承人承担出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车辆出资,但未办理过户,遭遇洪水淹没后,评估价格严重下降,如何处理?

答:股东应当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补足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0.记名股票在洪灾中灭失,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股东应先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再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7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洪灾中变成限制能力人或遇难,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理?

答: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也可向他人转让股权;如股东遇难,其股东身份可由继承人予以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洪灾中遇难,该公司对外欠巨额债务如何处理?

答:如不能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债权人可要求以该股东的遗产偿还债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期届满,因洪灾未能及时改选,该董事长届满后履行的职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未改选前,该董事长的履职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4.公司解散清算时,债权人因洪灾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如何处理?

答:即使错过债权申报的规定期限,只要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结前,债权人均可以补充申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75.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私自决定对受灾地区进行大额捐款、捐物,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有无具体救济措施?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救灾过程中提供的捐助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公司无权撤销。股东如果认为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规定的权限等损害了其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公司董监高在洪灾中未尽职履责,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普通股东的权利怎样得到救济?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募集捐款用于救灾?

答:不可以,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不是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权公开募捐。法律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78.公司在洪灾过程中的公益性捐赠能否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注意:获得税收减免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特定的渠道才能享受减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79.抗洪救灾时期,法院受理破产后的企业能否对外捐赠?

答: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企业不能再对外捐款,该行为损害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已被受理破产的企业不得对债务人财产随意处置,否则可能被视为转移财产。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有权追回。

80.被执行企业在抗洪救灾期间对外捐款,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

答:可以撤销。法律依据:《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81.上市公司对外捐赠资产的,应当如何履行程序及进行公告?

答: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受赠资产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构成关联交易的捐赠,则需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金额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需要按照相应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2.因暴雨天气影响,股东、董事无法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怎么办?

答:如不能推迟召开,则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股东可采用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调取查用的方式提交表决意见,并通过音视频和相关记录予以留存,会议记录人将股东姓名、出席方式、表决情况等形成书面记录。

83.受暴雨、洪水影响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可以主动解散公司吗?

答:对于受暴雨、洪水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无法就公司解散事宜形成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同时还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办理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手续。

84.因洪水导致公司相关档案资料损毁后如何解决?

答:对于存有电子档及已报相关部门备案的相关档案,可重新调取进行归档。对于无电子档的相关档案,可通过修复或者相关会议确认等方式重新归档。

85.公司高管人员因洪水导致不能正常履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如何处理?

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暴雨、洪水灾害中,气象局已提前公布预警,对本次自然灾害的来临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可避免性,因此高管人员应当事先做好预防措施。但是又不能忽视本次暴雨、洪水严重程度超出可预见、可采取有效措施的范围,对于相关高管因洪水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86.公司已经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但因洪灾导致公司损失严重,无法按时支付利润款,如何处理?

答:公司一旦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即负有向股东按时支付利润款的义务。但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支付利润款的,公司可相应延期支付。股东也可以通过暂缓分红、向公司提供借款、债转股等方式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帮助公司早日恢复正常经营。

87.洪灾导致经营中断,短期内无力支付工资,如何避免核心人员流失?

答:洪灾导致公司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以及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为避免核心人员流失,公司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给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共同渡过困难时期。

88.洪灾期间,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如何处理?

答:如公司因洪灾导致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可以依法解散。如洪灾不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股东会不能形成一致决议解散,但公司因洪灾原因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须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Pboot模板网 http://www.PbootMoB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