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行政篇

2021-07-30 10:05:31《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劳资篇|《河南省律师协会防汛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刑事篇

251.抗洪救灾的指挥机构如何设立?

答: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的规定,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法律依据:《防洪法》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防汛条例》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252.防洪、防汛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根据《防洪法》第二条、《防汛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53.防汛抗洪是谁的义务?

答:根据《防洪法》第六条、《防汛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抗洪救灾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行前需联系当地指挥机构,根据其需要、按照其要求,量力而行,以维护抗洪救灾秩序,人尽其责、物尽其用、帮忙而不添乱。

254.紧急防汛期是如何规定的,在紧急防汛期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法律依据:《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255.防洪建设资金如何筹集?

答: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法律依据:《防洪法》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条例》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256.防汛救灾中政府相关部门、机关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的规定,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应当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法律依据:《防洪法》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汛条例》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57.哪个机构有权决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答:根据《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法律依据:《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258.洪灾的善后工作应当如何进行?

答:根据《防洪法》《防汛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依照国家规定对蓄滞洪后的蓄滞洪区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优先将水毁防洪工程设施修复,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法律依据:《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汛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259.灾情如何统计上报?

答:根据《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法律依据:《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60.救灾资金如何筹集、管理、使用?

答: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法律依据:《预算法》第四十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第三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前款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第七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应急部。第八条应急部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应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部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定。第十条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以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26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62.抗洪救灾期间,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63.抗洪救灾期间,盗窃、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4.法律法规对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是否有特殊的保护措施?

答:《防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第六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防洪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六十二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5.妨害抗洪救灾秩序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防洪法》第六十一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66.河南省对如何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2021年7月24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目标。通知要求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要重点做好全力排除田间积水、分类抓好田间管理、加强病虫监测防控、及早开展灾后改种、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保障农资供应、加强技术指导服务。(1)排除田间积水。一般积水地块,要全面疏通沟渠,加快排涝速度;排水困难低洼地块,全力排除田间积水;受淹池塘,及时清除塘内垃圾、浮沫和其他杂物,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2)分类抓好田间管理。过水地块要开沟划锄,排除暗水,通风散墒。玉米受灾倒伏的,及时扶正,结合中耕追施速效氮肥,促进生长发育;田间仍有明水的,通过叶面喷肥,提高抗逆能力。受灾地块花生,要避免中耕,及时培土,通过追肥或喷施叶面肥,促其恢复生长。受灾地块大豆,及时追肥、中耕培土,有旺长趋势的喷施生长调节剂控旺促壮。对水毁农田,及时调集大型机械设备,做好清淤和田块平整。对水毁田间设施,组织施工队伍尽快修复井、电、路、渠等田间工程。(3)针对灾后高温高湿可能造成农作物病害流行、雨带北移利于草地贪夜蛾北迁的情况,要求加强病虫监测预警,科学分析研判病虫发生趋势,分作物、分区域、分灾情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防止重大病虫害暴发蔓延。对绝收地块,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尊重当地农民种植意愿,改种符合时令、生长期适合的绿豆、鲜食玉米和速生蔬菜等。对部分受灾较重、产量损失较大,但仍能生长的玉米,提倡用作青贮饲料,降低投入成本。(4)在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受灾地区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消毒,消除病源;各种死亡畜禽和鱼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同步做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突出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置,防止蔓延。(5)保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兽药等农资供应,积极指导帮助受灾农资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供应短缺的农资,省直有关部门帮助调剂生产物资,确保恢复农业生产需要。

267.商务系统对汛期市场保供工作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2021年7月21日,省商务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汛期安全和市场保供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商办〔2021〕19号),明确要求全省商务系统全力做好汛期安全和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为加强对全省商务系统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商务厅成立防汛安全和市场保供领导小组,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当地防汛保供工作的组织领导,清醒认识当前防汛救灾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始终绷紧防汛救灾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松懈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以万全的准备应对万一的发生。各单位要统筹好防汛安全和市场保供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健全统一领导、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指挥机制,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排查隐患,确保汛期安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把手”要在岗在位,一旦发生情况,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切实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防水、防爆、防泄漏为重点内容,对人员密集、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针对加油站、农批市场、报废车拆解等企业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从防水、防爆、防雷击等方面,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检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防汛应急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防止在汛期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三、强化措施,保证供应稳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汛期不过、检查不停、整改不止”的要求,对商贸流通企业防汛设施和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检查,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备足防汛沙袋、水泵、防汛长胶管等防汛物资,认真排查风险隐患、迅速整改。全面梳理本地区重点保供企业,充实保供企业队伍,指导农批市场、大中型商超适当增加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库存,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找得到、用得上、调得出”。要加强对商品集散地和应急投放网点的管理,确保投放网络畅通。四、强化监测预警,启动日报制度。从即日起,全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和农贸农批市场商超防汛保供情况日报制度,加强对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预警。按照本级防汛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合力。要密切关注舆情,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268.河南省广播电视局对防汛救灾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开展防汛救灾宣传。开设专题专栏,第一时间开展防汛救灾宣传。开设《河南强降雨应急播报》栏目,不间断播出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发布险情,全景展示广大干部群众、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以及应急、消防、医疗、城建等部门抗汛救灾场景;运用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平台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直播。二是迅速启动防汛救灾应急广播。7月21日下午,省广播电视局下发《关于迅速启用应急广播和“村村响大喇叭”投入救灾防汛工作的通知》,组织已建成应急广播系统的县(市、区)和有“村村响大喇叭”设备的乡村迅速开展防汛救灾应急宣传。各地广电行政部门主动对接当地党委、政府及应急部门,利用应急广播和“村村响大喇叭”灵活开展救灾调度、防汛科普、信息公开、辟谣止谣等应急宣传工作。三是全力抓好广电系统安全保障。7月20日下午3点50分,省广播电视局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全力抓好全省广电系统安全播出保障工作,跟进指导受灾单位的救灾救助工作,坚决确保人员安全。

269.洪涝灾害过后,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如何进行灾害的紧急救助?

答:根据《河南省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突发性特别是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自然灾害管理部门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根据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启动条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排紧急救助应急资金,12小时内将救助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全面开展灾民紧急救助工作。(一)县级自然灾害管理部门1.根据灾情严重程度,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灾情,快速核查统计受灾需紧急救助群众,制定救助方案。2.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受灾害威胁地区群众,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3.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资金,调运救助物资,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4.开展紧急救助,确保灾民基本生活。(1)受灾害威胁被紧急转移群众,可由政府统一集中搭建帐篷或避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厂房等场所进行集中安置;也可由政府分散搭建的帐篷、指定的临时居住场所等地点,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确保群众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2)对受灾不需转移安置,但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紧急生活救助。(3)为灾民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饮用水,为缺衣少被群众提供衣被、燃料等生活类必须品。(4)确保因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救治。(5)发生重特大灾情,可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救助应急资金、物资支持。(二)省辖市自然灾害管理部门1.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查看了解灾情和灾民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紧急救助工作。3.根据灾区需求,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本级财政救灾预算应急救助资金,调运本级应急救助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救助应急资金、物资支持。(三)省应急管理厅1.根据受灾地区灾情发展变化总体情况,研判确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受灾地区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2.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实地核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市、县级自然灾害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商灾民紧急救助工作。3.根据灾区需求,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下拨省级财政救灾预算紧急救助应急资金,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本级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申请应急救助资金、物资支持。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可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慈善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捐赠活动,不得跨区域开展。

270.洪涝灾害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如何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

答:《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一、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三、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四、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271.国家应如何加强民用爆炸品行业在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时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加强民爆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安全函【2021】116号),通知中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河南省防汛救灾工作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对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如下: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不断提高科学应对处置能力;加强灾情监测,建立灾情信息“日报告”制度。

272.汛情期间,交通受阻,物资紧缺,商家随意涨价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73.国家关于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274.在可能或已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政府和气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75.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自行向社会传播吗?

答:不能,但是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可以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76.如果气象部门没有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7.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气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时,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78.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方面有无具体的措施?

答:有具体措施。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279.灾害发生后,在灾后救助方面政府、气象部门和社会公众需要怎么做?

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280.抗洪救灾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对哄抬物价有哪些规定?

答:哄抬物价是指经营者意在强行抬高价格水平的交易活动。哄抬物价的构成具备三个要件:(1)具有主观故意。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主观上一定具有推动价格上涨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推动价格上涨的行为;(3)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哄抬物价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哄抬物价”的规定:1、《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哄抬价格行为”作出具体规定:(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以人为编造并且扩散虚假的涨价信息,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导向错误,故意引起社会恐慌,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行为。(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短时间内以过高的价格获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利润,侵害其他生产者、经营中和消费者利益,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的幅度提高价格。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特征是,带头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度上涨,引导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连锁响应,导致价格大幅度上涨。大幅度提高价格既反映在某一个或某一些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上,也反映在一些地区或一些行业中的商品和服务上。(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经营者为了等待时机高价出售而故意把市场上比较稀缺的商品储存起来,破坏商品流通正常秩序导致商品供应短缺,推动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行为。5、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该复函是“非典”时期针对北京市物价局的请示,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同意进行回复: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6、2003年5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反应措施”中,各级人民政府应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81.在抗洪救灾期间,有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从快、从重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82.抗洪期间,政府是否可以征用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答:抗洪期间,政府可以征用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为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场所用于应急救援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征用举措合法合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83.洪水导致水库决堤,公民个人自愿将一亩林树砍掉和一辆大货车用于堵塞决口,国家能补偿吗?

答:不但能而且国家还应当奖励。根据《防洪法》第45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284.防洪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分洪导致群众财产损失是否有补偿?

答:根据《防洪法》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第九条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285.洪水过后,灾民的生产生活、孩子上学等受到影响怎么办?谁来管?

答:洪水过后,灾民的生产生活、孩子上学及灾后恢复等问题应当由各级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根据《防汛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各项救助予以明确,以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恢复重建,以解决受灾群众后顾之忧。

286.工业企业取水是否需要进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申请批复后是否需要发证?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供水公司与工业企业之间属于供用水关系,应当由供水公司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工业企业不属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287.高铁临时用地(制梁场)使用结束,由于靠近高铁站,政府拟征收作为汽车站用地。请问该临时用地还需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吗?若不需复垦,需具备哪些手续?

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凡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均应依法进行复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如果临时用地拟征收作为汽车站用地,需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288.单位现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灾后准备申报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有年限的要求吗?

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289.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不予治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290.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和地质灾害防治施工是否是一个资质?

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五个类别资质证书于2017年起统一使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91.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答: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92.对于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负责由河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3.对蓄滞洪区的水毁林的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经济林水毁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经济林的补偿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94.抗洪抢险需要使用电时,能否要求电力部门提供临时供电?

答:《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5.2.3条供电保障规定,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95.要向受灾地区慈善捐助,应向哪个机构捐助?受灾人员如何得到救助?

答:捐赠人应选择依法成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慈善法》规定已经办理河南防汛救灾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慈善组织进行捐助。受灾人求助可就近向当地慈善组织申请,由当地慈善组织直接依法救助,或协调转介上述慈善组织依法救助。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296.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297.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由谁监管?

答:由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298.谁来对捐赠物资进行监管?

答:由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慈善法》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99.受灾人员领取物资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答: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300.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答: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301.接收捐赠的部门有哪些义务?

答: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