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疫情期间,转发他人私人信息是否侵犯公民隐私?

2021-02-19 09:21:02法律视角看代孕行为|《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重大变化

案例分享:疫情期间,转发他人私人信息是否侵犯公民隐私?

    自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全国各地都在不断进行着重点人群的检测防范、健康情况统计,以求能及时、准确地开展抗击疫情工作。一时间,各种武汉返乡人员名单、确诊和疑似感染病例名单等统记信息在网络上以及各种微信群中流传开来,其中可能包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所在学校、返乡日期中的多项内容。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侵犯了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在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结。
 
【案情简述】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新闻发布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以及相关接触、购买人员进行了核酸检测。
但同时,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运营的公众号上供人下载,这份名单上包括了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详细个人信息。 
    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都在传播着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的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同时将该名单广泛转发传播。
赵某一纸诉状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案涉公众号和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判决结果】
    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上的当事人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详细信息的涉案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    该名单不但被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使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对当前疫情防控十分重要,但疫情下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公共知情权的界限该如何划分?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众对于疫情病例的知情权限于各地诊病例数、疑似病例数及确诊患者姓氏、性别、年龄、所住区域等基础信息,仅凭公布信息不能具体确认、识别当事人身份等个人隐私情况,否则将构成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公民隐私权,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若泄露或传播该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公民隐私权,泄露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方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疫情无情,但齐心协力总能战胜,可相关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却是永久的,其危害会一直持续,因此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PB模板网 http://www.PBmo.cn 停止对相关人员私人信息的随意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