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重大变化
 
Q1: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所欠债务,没有用到家庭生活和经营,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责任。这就是“共债共签。”
 
Q2三十天的冷静期难道是一刀切吗?没有例外?
    就是一刀切,没有例外。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Q3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撤销情形?
    是的,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对方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或因胁迫结婚的,另一方或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与原《婚姻法》规定有所不同,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Q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原《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已废止。根据新规,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可以上诉。
 
Q5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笔者认为,对一方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一方权益,但是需要注意,事后还款等同于事后追认,也就是只要你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哪怕只还了少部分,就等于你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也要共同偿还。  因此,对方不明债务,不要用自己的账户帮还。即使是共同借的钱,还款前也要和出借人明确还的是哪笔钱,以免不知情情况下多认了其它借款。
 
Q6听说民法典增加了家事代理权?
    是的,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事务与第三方发生的民事行为,视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家事代理权。

Q7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什么是无过错方?
    我们可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Q8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Q9对于子女的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原《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笔者于2016年4月总结了子女利益最大化核心原则、根据子女年龄、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照顾无过错方、不当行为得以抑止、照顾女方、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二孩各抚养一个、协议优先九项原则,以作为判断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参考,发表了文章《论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并强调了核心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现《民法典》也明确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