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本文将简要说明审判实践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程序及规范,在多个法律性文件中均有规定,但主体框架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一项。
    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的患者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计算人数不超过2人。
    审判实践中,《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列出的项目并不是固定不变、全部包含的,根据个案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具体包含哪几项,如医疗事故没有造成患者残疾的,医疗机构就无需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此外,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也是计算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参数。根据《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计算出的数额乘以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才是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但要注意,某些项目无需乘以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
    接下来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简要地罗列《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部分项目的计算方法:
    医疗费: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过错参与度
    误工费:应支付误工费×过错参与度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错参与度
    陪护费(护理费):护理费×需护理年数×护理依赖程度×过错参与度
    ……
    交通费、住宿费:交通、住宿支付费用×过错参与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无需乘以过错参与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判决书中的医疗赔偿还包含营养费,实际赔偿的营养费等于应支付的营养费乘以过错参与度。但《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并没有关于营养费的规定,那么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二是伤残人身损害赔偿。因此,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上述两种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患者营养费;医疗行为造成上述两种人身损害以外的,无需赔偿患者营养费。

王晓虎 Pboot模板网 http://www.PbootMoBan.com     
2021年1月21日